《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1
1721

前言:


2001年《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颁布,开辟了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化道路。18年发展历程,如今终于迎来了属于心理咨询师队伍的成人礼——后职业资格证书时代的来临,决不是对过去的否定和终结,而是凝聚着心理咨询业界各级各类专业组织、专家以及广大从业者心血的继承与传承。让我们凝心聚力,共同开启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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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心理咨询师队伍的职业素养,促进我国心理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健康中国行动以及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第一届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大会围绕队伍建设、能力提升、培养体系完善、登记注册以及执业等广大取证心理咨询师的关切和痛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共识。


会议正式发布了《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心理咨询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为心理咨询师、心理服务机构和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的注册认证及专业服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只有广泛了解心理咨询师的基本状况和需求,才能进一步科学地推进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以及培养体系的完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如下: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心理咨询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1 宗旨
本办法旨在广泛了解心理咨询师的基本状况和需求,为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培养机构和心理服务机构的注册及专业服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促进心理咨询师职业和行业的规范发展。
2 登记原则
2.1 非营利性原则:本办法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规定,登记免费。
2.2 非强制性原则:符合本办法登记范围的个人自愿申请登记。
2.3 开放性原则:本办法对非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但具有心理咨询系统培训背景的人员保持开放,兼顾心理咨询师的存量和增量。
2.4 唯一性原则:依据本办法完成登记者,在本办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得唯一并终身有效的登记号。
2.5 真实性原则:登记者信息须真实可核查,并及时更新。有效登记是今后申请个人注册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完成注册须符合另行制定的专业和伦理标准。
2.6 服务性原则:组织相关专业资源为登记人员提供继续教育、临床实习等支持服务。
2.7 数字化原则: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合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的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为“登记系统”。
3 修改和完善
经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4 登记有效期
登记终身有效。
5 解释权
本办法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6 可申请登记的证书(或证明)范围
登记系统接受获得以下证书和证明之一的自然人进行登记:
6.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含原劳动部)颁发的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三、二级)。该项证书须能够在国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验证通过。
6.2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内外高等学校心理咨询类专业大专或以上毕业证书。该项证书须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或国外大学网站上验证通过。
6.3 包括但不限于由全国性的心理学学术组织和科研教学机构合法举办、经系统培训和考试考核后取得的心理咨询综合类培训证书。该类证书须获得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的认定。
7 登记信息及更新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自助登记相关信息,经过审核验证、并通过基础伦理测试、签署相关登记协议之后,系统自动配发登记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登记者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8 登记结果及用途
完成登记,仅代表申请者向登记系统提供了本人获得相关培训或职业证书的真实历史数据,并不代表登记者具备相应职业能力或职业胜任力。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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